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私法效力
不动产冒名处分行为可从善意取得或代理的角度分析其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项下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应以受让人对登记簿的信赖为前提.在不动产冒名处分中,受让人信赖的核心内容不是“登记物权人即真实物权人(登记正确信赖)”,而是“冒名人即登记物权人(身份真实信赖)”.此种信赖不能与相信登记簿正确的信赖等同对待,因而不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加以保护.但是,受让人对冒名人的身份信赖和代理权信赖有一定的可比性,表见代理规则在一定的条件下可类推适用.
不动产冒名处分、登记、善意取得、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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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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