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轨制:我国善意取得制度设计的应然路径——兼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
以制度价值为视角,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是不同的.我国物权法采取了债权形式主义和意思主义两种物权变动模式,这种双轨制模式决定了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也必须是双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仅应调整意思主义模式下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和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对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物权(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和质权)的善意取得而言,债权行为有效应是构成要件之一.
善意取得、物权变动模式、交易、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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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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