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上的人格保护及其现代传承——以“侵辱之诉”为研究中心
人格保护的历史传统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上的“侵辱之诉”,通过裁判官法的构建,“侵辱之诉”在构成要件、罚金确定及诉讼程序等方面有其鲜明特点.罗马法通过“侵辱之诉”与“阿奎流斯法之诉”的二元结构,形成区分“人格利益侵害”与“财产损害”的二元框架,以突出“人格保护”独立于“财产保护”的价值及其伦理特质.近代以降,“损害”的内涵从财产损失扩展到人格利益侵害,以财产损害赔偿规则为基础建立了大一统的侵权责任,使得“侵辱之诉”逐渐消亡.当代各国人格保护的发展出现了回归罗马法传统的趋势,强调构建一个独立于财产保护的人格权保护体系.“侵辱之诉”的诸多特征,如公法私法并行交叉的保护模式、罚金的惩戒性质、以是否违反善良风俗为评判标准的司法取向、类型化与一般性条款相结合的兜底保护等,对我国人格权立法依然具有很强的借鉴与传承意义.
侵辱之诉、人格权、科尔内流斯法之诉、阿奎流斯法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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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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