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观设计保护创造性要求之检讨与重设
创造性是发明专利的核心授权要件之一,不应当作为外观设计的保护要求.专利法对外观设计适用创造性要求并非立法的理性选择,这不仅与外观设计的本质属性相冲突,而且认定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可操作性差,极易产生以偏概全的判断失误.美国对外观设计保护的创造性要求有其历史局限性,欧盟外观设计保护的独特个性要求则具有先进性.我国应借鉴欧盟先进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本国国情,对外观设计的核心授权要件予以重新设定.
外观设计、创造性、独特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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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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