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民主性抑或独立性——“法官异议”性质的解读
“法官异议”被一些学者解读为“司法的民主性”和司法责任的体现,这一解读似乎契合了相关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后司法独立时代”避免法官陷入司法专横而呼吁对法官进行监督的需要.然而,这一解读并没有充分揭示“法官异议”的性质.无论是以我国台湾地区“法官异议”制度的发展作为参照,还是在法理上分析“法官异议”的性质,抑或是从法官发布异议的动机是法官个人“司法抱负”的反映等方面来剖析,得出结论的都是“法官异议”在本质上是司法独立的产物和体现.在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中,只有充分地保障和实现审判独立,包括“法官异议”在内的实践才存在可依附的制度空间.
法官异议、司法的民主性、司法责任、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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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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