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现代化与刑法观的调整——兼评苏永生教授新著《区域刑事法治的经验与逻辑》
自国家运用刑法统治社会以来,先后出现了“决断论”、“规则论”和“秩序论”的刑法观.虽然这三种刑法观在我国当下的刑法实践中都有所展现,但是“规则论”和“秩序论”的刑法观还没有得以充分展开.为了有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我国必须提倡规则、决断、秩序“三位一体”的刑法观.一方面需要通过提升文义解释的地位来深入贯彻“规则论”的刑法观,另一方面需要通过深化区域刑事立法和引入文化与社会人类学的研究方法来使“秩序论”的刑法观得以有效展开.此外,还要求在刑事立法层面突出“秩序论”思维,在刑事司法层面注重“规则论”思维.
社会治理现代化、刑法观、决断论、规则论、秩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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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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