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规制的正当程序控制
正当程序是实现对行政规制权力控制的当然要求.这是因为,正当程序契合了规制的科学性和合法性要求,能够实现行政规制与法律控权的有机结合.当前我国行政规制的程序控制比较薄弱,立法粗疏,缺少“协商型”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效力不足,无法对政府权力形成有效约束.从法治发达国家的基本经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缺失以及市场经济的法治化建设看,通过正当程序控制行政规制是我国的可行选择.为此,应当建立和完善“审判型”、“立法型”和“协商型”行政程序;区分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建构以“成本效益分析”为核心的规制影响分析制度.
行政规制、正当程序、法律控权、协商型程序、成本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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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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