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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兼有型罪过”立法问题研究

引用
我国刑法总则有关罪过形式非犯罪故意即犯罪过失的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并未完全落实.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罪过形式除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之外,还存在兼含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形式.这种状况的存在给司法机关认定和处罚相关犯罪带来了极大的困惑.为了解释这一现象,我国刑法学者提出了“复合罪过说”、“客观的超过要素说”、“罪量要素说”、“严格责任说”等多种学说,但是这些学说都存在不足之处.“兼有型罪过”立法是指立法者将两种不同罪过形式的犯罪行为糅合在一起共用一个复合的法定刑的情形.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方案是修改相关的法律.在相关法律被修改之前,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出台司法解释对“兼有型罪过”犯罪的量刑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件中行为人的实际罪过形式适用相关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结果犯、兼有型罪过、犯罪故意、犯罪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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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09YJCA820058

2014-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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