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信托流转的法律构造
一、问题的提出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确立了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的基调,首次提出“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为工商资本进入农村、参与农村土地流转,①提供了政策依据.在此背景下,农地流转就再次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长期以来,我国农地流转总体规模较小,现行农地流转模式又难以满足不同的实践需要.如何创新农地流转机制,有效实现农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是新一轮土地改革的中心命题之一.农地信托流转是一项与农村土地制度、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制度创新,即在坚持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变的前提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据信托原理,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受托人在不改变“农地农用”的前提下,利用其专业规划,并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或处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信托期限届满、出现法定或者约定解除事由时,再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受益人或委托人的身份)恢复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
3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自设项目11MSFJD820003;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3JZD007
2014-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2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