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三种模式

引用
我国法律确立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两种模式:一是自行调查,二是申请调查.前者属于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民间调查,在遭遇被调查者拒绝时经常面临难以获得救济的问题.后者作为律师申请检察院或法院亲自调查的取证方式,在遭到法院或检察院拒绝时也会出现救济途径不畅通的问题.民事调查令制度的探索和试验效果,促使我们思考在刑事诉讼中引入第三种调查模式的问题.这种被称为“委托调查”的制度模式,可以弥补前两种调查模式的不足,极大增强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效果.当然,这一调查模式也存在一定局限.对此,有必要从限定其适用范围和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两个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自行调查、申请调查、委托调查、调查令

31

2014-03-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73-84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商研究

1672-0393

42-1664/D

31

2014,31(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