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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占有费用求偿权之证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3条检讨

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3条对善意占有人支出的有益费用、恶意占有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及有益费用可否求偿未予规定,导致司法判决不一的乱象.恶意占有人应享有必要费用求偿权,激励占有人积极维护占有物的良好状态,借占有人之手护本权人之利.善意占有人于占有物价值增加限度内应享有有益费用求偿权,防止本权人不当获利,又避免增加本权人负担.恶意占有人可否享有有益费用求偿权不应一概而论:构成无因管理时自应享有;“强迫得利”情形下则难成立;不构成无因管理,亦非“强迫得利”时,应赋予本权人选择权,根据是否接受该项利益来决定是否承担费用返还义务.无权占有费用求偿权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可能竞合,但不可替代.

物权法、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必要费用、有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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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3CFX10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12YJC820016;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资助课题SFH2012D09

2014-03-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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