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罚的废止——以追缴犯罪资产的国际合作为视角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罚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一概不问有关财产的来源与持有是否合法;(2)不考虑受刑人重归社会的可能性.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刑罚不啻在经济上判处犯罪人“死刑”.由于此种没收财产刑已经被绝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所摈弃,因此中国依据上述没收裁决提出的境外资产追缴请求一般会被外国所拒绝.我国刑事立法应尽快废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罚的做法,将没收的适用范围与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挂钩,并应当确立“等值没收”制度,允许用被判刑人的个人财产折抵被挥霍或已灭失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并采用罚金刑给予犯罪人以财产性制裁,以保证我国境外犯罪资产追缴的国际合作得以顺利进行.
刑事没收、犯罪所得、等值没收、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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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资助项目CLS2013C74
2014-03-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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