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之检讨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刑法规定的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形成非法控制的尚未定型为黑社会组织的犯罪组织.追求和实现“非法控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团伙相区别的显著标志.“非法控制”指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或者可能形成的非法掌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犯罪在行为关系上是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的竞合,但是吸收关系占主导地位,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遵循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或者重度行为吸收轻度行为的处罚原则.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很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正.
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非法控制、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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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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