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研究
我国劳动法虽然已经设立针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但是在赔偿范围、数额确定、赔偿归属等方面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对赔偿范围,应区分提起司法程序的受害劳动者、其他受害劳动者和社会整体利益,分别予以赔偿,并实行追加赔偿;对赔偿数额,应建立多元化的考量标准、计算基数和赔偿限额标准;对赔偿归属,应分离赔偿金并分别确定归属,并选择公益性组织作为社会整体利益的受偿主体.
劳动法、用人单位、劳动者、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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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课题资助项目11Y54
201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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