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违法价格歧视行为的既定框架及其思考
价格歧视行为,即价格性的差别待遇行为,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经常采用的价格策略.在反垄断法的视野中,价格歧视行为因其违法性可能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分析违法价格歧视行为通常从实施主体、客观表现、后果要件和抗辩理由4个方面展开.然而,在既定的分析框架中,实施主体的资格宜从“市场支配地位”拓宽到“市场优势地位”,具体表现形式仍有待细化,后果要件方面应着重关注其整体性、实质性特征和早期原则,经济分析方法之“同等效率竞争对手”和“折扣配置原则”等有待引入.此外,欧美“利大于弊”的竞争评估原则值得借鉴.
反垄断法、价格歧视、市场支配地位、忠实折扣、捆绑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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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一般项目Y201226195;浙江理工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攀登计划资助项目13106038-Y
201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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