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承揽人瑕疵责任的形式及其顺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2条有关承揽人瑕疵责任的规定十分粗疏,学术界对其也未作深入探究.在诸责任形式中,修理或重作应具有优先顺位且在一定条件下可被排除.修理或重作的选择权应由承揽人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定作人可自行修理或重作并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我国合同法宜详细规定减少价款请求权的适用条件与行使方式.虽然依现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不以承揽人有过错为必要,但是仍有再斟酌的余地.除该条规定的诸责任形式外,还可发生同时履行抗辩、后履行抗辩、解除合同等法律后果.
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瑕疵责任、修理、重作、减少价款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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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8CFX020
201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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