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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公法化”的反思与超越——兼论公法与私法接轨的规范配置

引用
无论是“私法公法化”所追求的多元价值目标的实现,还是对市场失灵的纠正,都需要避免矫枉过正.将过多的强制性规范引入到私法中,就会形成过度强制,不仅无法真正实现其既定的目标,而且会破坏私法固有的逻辑体系和已经形成的私法秩序.因此,自由和自治仍然应当是民法的核心和灵魂.为避免过度强制,在私法规范的安排上,仍然应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表现为国家的主动干预的强制性规范应当严格控制在“国家和社会忍无可忍”的范围内,否则调控的结果很可能是南辕北辙,适得其反.

私法公法化、私法自治、强制性规范、市场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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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2BFX07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0YJA820139

2013-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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