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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究

引用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醉驾行为原则上应当一律入罪,但也存在例外;“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存在犯罪未遂形态,醉驾实行行为“着手”的认定标准是行为人对机动车的实质性操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发动机动车的引擎.人民法院审理醉驾案件往往出现量刑偏重或量刑不均衡的结果,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在于移植“微罪”概念以及构建“微罪”处理机制.

醉驾、危险驾驶罪、抽象危险犯、犯罪未遂、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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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1AFX012

2013-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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