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演变及我国的应对——以后京都进程为视角
后京都进程不是仅限于《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而是泛指围绕《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结束之后如何就温室气体减排做出约束性安排的整个国际气候谈判过程.在此过程中,气候变化的社会建构性、全球金融危机以及《京都议定书》履约效果不佳等因素可能进一步推动论争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从异质责任原则到同质责任原则、从静态的主观身份原则到动态的客观要件原则、从“能力+影响”决定的二元归责原则到“影响”决定的一元归责原则转变.这些转变的实质是要求相关国家根据一致性的客观标准承担同质的共同责任,由此将给国际气候谈判的核心议题、谈判轨道以及谈判议程设置带来直接的影响.作为一种谈判策略,中国仍可以坚持从国家利益的立场出发解释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并力争延续京都模式或使其精神在其他谈判平台中得到贯彻,但同时也必须针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演变走向及影响提前拟定应对之策,通过责任形式和责任标准的细分缓解共同责任,同时通过设置多样化的议程以及充分利用谈判轨道争取主动.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历史责任、共同责任、能力要件、影响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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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资助项目CLS-2012-D228
2013-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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