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适用的法”在我国的适用——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0条
“直接适用的法”制度已是各国实践广为采纳的一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从法律适用角度确立了“直接适用的法”的适用制度,但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将“直接适用的法”制度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和法律规避制度相混淆的现象,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该制度的规定较为简略,使得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仍有若干问题亟须注意.
直接适用的法、强制性规则、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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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1AFX016
2013-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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