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共有权行使主体研究——一种团体主义视角下的法经济学分析进路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中心的相关法律,以共有方式确立了业主对于公共物业财产的物权.但是,源于罗马法的共有制度本质为个体主义法律,而业主间在共有权的行使过程中形成的是团体关系.以个体主义为指导而设计的调整业主共有权关系的法律使得业主共有权的行使效率低下.针对业主间的团体关系,立法理念应当从个体主义转向团体主义.效率是团体主义法追求的终极目标,针对业主共有部分具有“区域性公共物品”特质,业主共有权行使主体的业主团体主体化是效率目标下的最优选择.在业主团体主体化的实现过程中,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业主团体的内涵、确立业主团体的主体资格、赋予业主团体以适度强制手段.业主团体的主体化选择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可以解决现实中出现的问题.
业主共有权、个体主义、团体主义、区域性公共物品、业主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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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杰出青年科学研究培育基金资助项目SKQN1112;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SK2012B040
2013-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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