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期待规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确立与适用——以2002-2012年典型案例为分析样本
虽然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通过“吴小彤等诉入境事务处处长案”改变了以英国式普通法传统中针对实质合理期待的克制立场,将实质审查与救济机制纳入合理期待规则,但该普通法规则在个案运用过程中仍然面临着“期待是否合理”的判断标准难以把握、在公共利益与合理期待之间应如何权衡等难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历经10年的司法探索,更为清晰和客观地诠释了合理期待规则的审判法理,有效整合了程序合理期待与实质合理期待,明确了维斯伯里原则与合理期待规则之间相互独立又相互支撑的关系,赋予“合理期待”这个法律术语义法治修辞之功效.整体而言,合理期待规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审判领域已经成为具有较强适用性的公法规则.
合理期待规则、司法审查、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维斯伯里原则、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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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12YJA820017
2013-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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