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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行使问题研究

引用
破产撤销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行使的主体归属、抵押担保权撤销后撤销利益是否保留以及到期债务清偿撤销中的抗辩事由等问题,是目前破产法理论界认识不一并在司法实务中难以操作的突出问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应归属于托管债务人,抵押担保权撤销后的撤销利益应采次序固定主义模式,对到期债务个别清偿中“债务人财产受益除外”这一抗辩规则应结合不同情势加以分析和判断.

破产法、破产撤销权、托管债务人、偏颇行为、多重抵押、浮动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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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8BFX032

2013-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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