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犯罪停止形态立法比较研究
海峡两岸的刑法在关于犯罪既遂的规定方面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而在关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以及犯罪中止的规定方面则存在极大的差异.祖国大陆刑法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规定有不少值得肯定之处,而台湾地区“刑法”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规定也存在诸多可供借鉴之处.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发现,祖国大陆刑法应当在总则中增补关于犯罪既遂的专条规定,并且应当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含义和处罚范围、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不能犯和共同正犯或共犯的中止犯作出修改或增补.
刑法、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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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0AFX007
2013-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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