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上可得利益赔偿规则的反思与重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适用的实证考察出发
就可得利益赔偿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明确了对当事人可得利益的保护,同时也确立了可预见性规则对其加以限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作为可得利益赔偿规则的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率极低,而立法没有规定的确定性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却得以大量适用。这显然不利于当事人可得利益的保护,进而影响合同预期目的实现,阻碍市场交易。为此,应针对可预见性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不足,完善可预见性规则;针对司法实践对确定性规则的需求,确立确定性规则。
全同损害赔偿纠纷、可得利益赔偿、可预见性规则、确定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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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中国法律)
2012-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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