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我国行政事实行为救济制度辩护
把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以确认违法的手段予以救济是我国行政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这种观点既没有考虑行政事实行为救济的制度效率,也没有考虑相对人对行政事实行为造成的轻微损害所负有的容忍义务。我国现行行政法上的行政事实行为救济制度及其实践已经基本能够满足对相对人的权益进行救济的需要。对既没有造成可获得国家赔偿的实际损害后果又没有相关联之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事实行为,相对人负有容忍的义务,法律不能也不应提供确认违法之救济。
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法律行为、救济制度、制度效率、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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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1(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9CFX021
2012-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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