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移人式被判刑人移管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
移入式被判刑人移管作为相互承认和执行监禁性刑罚判决的司法合作形式之一,因涉及比较多的国内法规则和程序问题,我国立法应予以特别的关注和规范。我国各主管机关应对外国提出的向我国移入被判刑人的请求进行联合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移管的决定;在实际移交被判刑人之后,应侧重于从技术上为国内执行程序提供具体的依据,由法院依照我国法律对外国法院科处的刑罚实行转换;遵守“一事不再理”原则,对经过判刑国审判的、由同一被判刑人实施的同一犯罪行为不再重新进行审判;而对于从判刑国移管到我国的服刑人员,有关刑罚的执行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被判刑人、移入式移管、刑罚转换程序、“一事不再理”原则
29
D924(中国法律)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资助项目09SFB2053
201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24-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