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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利益衡量的裁判规则之形成

引用
基于中国社会结构产生的阶层化、群体化趋势,利益衡量应当超越个案正义,形成可普遍适用的裁判规则。这一论断有赖于合法性检验、自由解释主义和规范批判生成的理论证成。在此基础上,利益衡量应以当事人所在阶层、群体的利益为基准展开。而在基于利益衡量形成裁判规则的路径选择上,则以形成解释性规则为主。面对当下转型中的中国,基于利益衡量形成裁判规则,还需要充分考量复杂情势对利益衡量产生的实际影响,以形成一种回应型裁判规则形成机制。

利益衡量、裁判规则、阶层、回应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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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051(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0AFX003

201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8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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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

1672-0393

42-1664/D

29

2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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