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干预的法系差异——以证券市场为重心的考察
大陆法系国家与普通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差异在于,前者有着通过主动干预来限制、取代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偏好,特别是在经济运行出现问题时。这种差异根源于两大法系在自由观、历史传统等方面的不同,并持续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现实。国家对市场的过多干预不利于财产安全、合同自由和经济增长。对证券市场而言,过多的国家干预具有特别的消极意义,其不仅不利于解决市场纠纷,还会造成金融资源的损失。不过,为增强市场机制而实施的监管需要与为替代市场机制而实施的国家干预必须区分开来。我国对证券市场的治理也应减少过度的国家干预,而应加强市场机制的作用,但同时必须保持应有的监管和执法。
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国家干预、证券市场、证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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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3(法学各部门)
201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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