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异与进化:美欧宪法解释模式的生成——兼论《香港基本法》解释模式的建构
解释主体和解释方法是宪法解释模式的两大组成要素,解释主体与解释方法之间不同的组成方式构成不同的解释模式。无论是美国的宪法解释模式,还是欧洲大陆国家的宪法解释模式,都是在各自一般法律解释模式的基础上变异与进化而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一部宪法性法律,其解释模式也应由香港传统法律解释模式在“一国两制”体制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经过变异与进化而生成,即其解释模式应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法院+原意主义”。
宪法、解释模式、解释主体、解释方法
29
D92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1AFX017
201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4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