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类型的认定
与概念式思维“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不同,类型式思维主张对事物作“或多或少”的弹性认定,从而对生活事实保持广泛的开放性。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中典型合同是类型式思维的产物,各合同类型的区分是流动式的,存在着大量的过渡形态。合同类型认定具有减轻法官的思维负担、维护私法安定性、促进合同类型创新、强化合同立法的体系性和科学性等理论和实践意义,但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就要求法官在对具体交易作类型认定时,不能简单机械地将之纳入某典型合同名下,而是应该通过探求当事人真意、进行整体评价、衡量经济效率等进行适当认定。在此项作业中,认定不足或过度认定都可能危害私法自治,因此理当慎重。
合同类型、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新型合同、传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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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8CFX020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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