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责任属性——兼论预防性法律责任的生成
我国现有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规定表明,将召回作为一种法定义务来理解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内在缺陷,其根本原因在于产品召回制度是因应现代社会需要而建立的,并非是传统理论和制度推演的产物。着眼于现代风险社会的特点,在传统的补偿性法律责任和惩罚性法律责任之外,确立预防性法律责任既符合现实需要,也是对法律责任体系的充实和深化。产品召回制度应当作为一种预防性法律责任来理解和完善。
产品召回制度、法律责任、预防性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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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6(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10Y3A820055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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