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双反措施案”中的“公共机构”认定问题研究
近年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频繁对中国出口产品同时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中关双反措施案”中,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综合运用多种条约解释方法,否决了美国和专家组仅根据中国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性质而将其视为“公共机构”的做法,继而否定了美国将中国国有企业向涉案企业提供原材料的行为认定为构成《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l条意义上的补贴并征收反补贴税的做法。中关双方关于“公共机构”的争论实际上是自由竞争经济理念与计划经济体制冲突的体现。因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认为公共机构的范围和特性因其所属国家不同而不同,也因具体案件的案情而异,且维持了专家组将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界定为“公共机构”的裁定,故中国应当及时就涉案法律或法规以及产业政策、宏观经济规划和各级政府相关文件进行修正,以避免再次被有关国家以“公共机构”为由而发起的反补贴措施。
“中美双反措施案”、补贴、公共机构、国有企业、条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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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5(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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