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及其启示
欧盟《2008年排放交易指令》将航空业温室气体排放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继而形成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然而,国际社会对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域外效力存在质疑。实际上,基于欧盟及其成员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航空业的双边务约、国际公约或国际文件,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域外效力是不确定的。对我国而言,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犹如一把双刃剑,既存在负面影响,也能产生正面效应。对此,我国应当尽快启动中欧新双边民用航空运输协定谈判、实施碳税制度并逐步推行碳排放总量控制和交易制度,以便从制度上防范碳成本差异、保护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域外效力、总量控制和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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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2.5(金融、银行)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9BFX086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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