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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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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并不一定是社会的真实状态,而是文化或治理的产物,不应将“风险社会”当作刑法必须做出反应的社会真实背景;刑法不应当盲目增加抽象危险犯,更不能设立过失危险犯;即使当今社会存在大量风险,需要以刑法规制,也是因为风险是对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刑法规制的目的依然是为了保护法益,在“风险社会”更应当坚持结果无价值论;在刑事责任之根据问题上,既不能采取严格责任,也不能主张责任的客观化,而应当恪守责任主义。

风险社会、刑法规制、立法根据、处罚范围、违法根据、责任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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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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