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关系的再认识——基于实体和程序的双重视角
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和难题。从理论上讲,劳动者不宜获得双重赔偿,但法律不应限制受害的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侵权赔偿诉讼。为了防止受害的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应赋予工伤保险机构代位权。工伤保险机构代位权的行使程序应与第三人侵权赔偿诉讼程序相互衔接,通过一个程序解决。工伤保险机构和受害的劳动者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或者一方当事人以民事诉讼第三人的身份介入到另一方向侵权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中,使各方的权利义务尽快明确。
工伤、工伤保险赔偿、侵权赔偿、代位权、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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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5(中国法律)
2011-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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