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变更为土地使用权:实践及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2条关于用海类型中海域使用权证换取土地使用权证的规定存在缺陷,成为填海造地行为的不良导向。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填海造地的不同态度导致沿海各地在海域使用权证换取土地使用权证问题上出现了不同做法,引发法律实践的混乱。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我国应当重视填海造地活动的法律规制、制定《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条例》,通过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机制、明确填海造地的方式、途径,严格调控、规范填海造地的规模、程序。
海域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填海造地、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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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中国法律)
2011-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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