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磋商中保密义务的法律适用研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3条为中心
虽然处于缔约磋商之中的当事人的保密义务来自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性质上属于法定义务,但提供信息的当事人一方的保密声明,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保密义务的范围包括商业秘密,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判断何种信息属于需要保密的信息,必须依据相关的各种因素来综合判断.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包括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以及停止侵害等责任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保密义务、商业秘密、保密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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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11-06-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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