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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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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院系统倡导和践行的能动司法,是指司法主体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积极行使司法权,主动采取多种手段解决法律纠纷的一系列司法活动的总称.能动司法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法院及代表其行使权力的法官是能动司法的主体,能动立法、积极司法、主动司法和有效司法则构成能动司法的内容.能动司法的客体是指能动司法适用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疑难案件、社会广泛关注案件和普通案件.为避免出现在实践操作上不统一的状况,应在准确把握当代中国语境下能动司法基本含义的前提下,从构成要素上探寻能动司法得以实现的理想路径.

能动司法、主体、内容、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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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9BFX085

2011-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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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0393

42-166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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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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