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传统中的民主集中制
政法体制的运作不仅要处理群众路线与专门机关的关系,还要处理分工与协调的关系、条块关系,以及权利观念与大局意识的关系.民主集中制是理解和解决上述关系的根本工作方法.为了有效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法体制在迈向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不仅要对上述关系进行重新调整,对更为根本的民主集中制也要进行反思.也就是说既要防止"民主"流于形式,又要防止"集中"变成专权.改革的重点是进一步厘清党委与各政法机关的权限,以及政法机关上下级关系.改革不能以明显违宪为代价,应当保持宪法秩序的稳定.
赵作海案、政法委员会、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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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1;D6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8CFX042
2011-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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