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判定准则之优化——要素分析的形式偏谬及其实质修正
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第一部单行的涉外民事法律,但并未对作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之逻辑前提的民事关系涉外性之判定作出规定.综观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路径,法院地法统一调整、冲突法统一调整和冲突法任择适用调整三种方案可在某种程度上淡化或者免除对民事关系内外属性之识别.而我国现行立法所采取的冲突法的法定适用模式则决定了我国秉承的是”内外有别,分而治之”的理路,判别民事关系之内外属性遂成必要前提.我国既有的民事关系涉外性之判定准则对具有人为涉外因素、偶然涉外因素的案件无法正确判别且即将失效,标本兼治的应对方略乃是建立集要素测试、效果测试及功能测试于一体的三级测试机制,在法律选择的规则与方法之间寻找一条民事关系涉外性之判定的最优途径.
民事关系、涉外性、冲突法、要素分析、判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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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100471135
2011-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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