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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拟制成年制度的反思与重建

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确立的拟制成年制度,既存在不顾未成年人之自主意思,以劳动收入之积极功能为据,强行将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拟制为成年人的问题;又明显不利于对交易相对人的保护.之所以造成此种立法状况,原因有二:一是立法者对”视为”拟制技术在法学方法论上缺乏必要的认识,二是立法者未充分意识到未成年人保护、教育的复杂性.为适应接近成年的未成年人参加劳动或从事营业的现实需要,在废除拟制成年制度之同时,应按照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思路,设置成年宣告制度.

拟制成年制度、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视为”拟制技术、未成年缓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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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11-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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