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申报制度中的隐私权保护
建立和完善财产申报制度,解决其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问题,并非单纯以隐私权的限制为代价,对隐私权的限制亦有限度.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不能一味强调对公职人员隐私权的限制而忽视必要的保护.必须在制度上充分考虑隐私权保护的需要,对财产申报制度设定合理的界限:在申报主体范围上,应以职位与公众有密切关联的”公共官员”为限;在财产申报内容上,应以个人与外界公共场合发生广泛的”社会领域”为限;在财产申报公示上,应对财产申报资料的查阅或使用加以限制,防止财产申报资料的不当利用与传播,减轻申报人因个人财产信息被过度曝光导致的隐私忧虑.只有实现财产申报制度与隐私权保护的平衡,才能打消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示的隐私权顾虑,让财产公示变成现实.
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公示、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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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D630.9;D923(中国法律)
中国法学会2009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资助项目CLS-D0918
2011-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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