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气候安全法中的碳关税条款及其对我国的影响——兼论我国的诉讼对策
美国气候安全法中的碳关税条款不仅规定了美国国内生产商的义务履行方式,而且针对美国国内进口商从清单产品、清单国家以及国际储备指标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我国无疑会被纳入清单国家,我国出口美国的绝大部产品也都属于清单产品.加之我国采取的应对气候变化减排措施与美国没有可比性,因而美国气候安全法中的碳关税条款将对我国经济产生潜在影响.基于国际贸易法与国际环境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贸易规则之适用和解释的论证,我们不难发现美国气候安全法中的碳关税条款是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为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我国可在相关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中采取合理的诉讼策略来积极应对.
2008年《利伯曼-沃纳气候安全法案》、碳关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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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9XFX015
2011-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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