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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人格精神利益保护:案例比较与法官造法

引用
死者人格利益由不保护到保护,为20世纪各国和地区法制发展的重大问题.为维护人性尊严与尊重社会风俗,死者人格精神利益理应纳入法律保护.但是,由于死者人格精神利益保护本无法律明文规定,因此此项保护任务须由法官造法来完成.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在”直接说”与”混合说”之间摇摆不定,其说理也存在矛盾、含混之处.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处理此问题的经验值得借鉴.就我国现行法体系及法院立场保持前后一贯与稳定的法治要求而言,我国法院的应然立场是在坚持”间接说”的前提下加以发展.这就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面对法律漏洞时应通过个案裁判来加以填补,实现法的续造.

死者人格精神利益、人格权、近亲属利益、法律漏洞、法官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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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中国法学会2010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资助项目CLS-Y1001

2010-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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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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