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作的立法解释因存在诸多缺陷而不适应我国当前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需要.要划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线,必须根据组织从事的犯罪活动是否具有长期性、是否具有暴力化倾向、参加犯罪活动的成员范围、犯罪活动的危害范围的大小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完善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罚措施应从加大法定刑的幅度、提高法定最高刑、增设财产刑、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细化资格刑的配置、对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从重处罚、对涉黑犯罪增设特别的刑罚裁量与执行制度等方面着手.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单位犯罪、财产刑、资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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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10-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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