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法制基础——基于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之分析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直接以”行政程序”为标题的法律规范,在行政程序立法领域具有标志性意义.这部全面规范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文本,对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特别行政行为与应急、行政听证、行政公开、行政监督、责任追究等行政行为的程序都作了规定.以这部法规中关于程序制度的12个关键词为线索来分析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化成熟程度,可以发现:我国行政程序法制水平已经比较高,尤其是体现在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地方规范性文件层面上;行政程序的法制化在全国范围内明显呈现出对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相关决定加以贯彻落实的”回应型”立法的特征.种种迹象表明,行政程序立法已经完成”先地方后中央”的试验阶段,已经充分具备制定全国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法制基础.
行政程序法典、立法状况、法制化、法律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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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10-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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