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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公益考量"的确认违法判决——以行政拆迁为例

引用
学界与实务界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规定的"基于公益考量"的确认违法判决存在诸多误区:从法律适用来看,"公益"的泛滥与"重大损失"的缩水,为以公益之名行私益之实提供了可能;对"补救措施"的理解偏差导致对违法行政行为能否治愈的忽视,并引发连续性行政行为的确认违法之困难.就制度设计而言,"基于公益考量"的确认违法判决与域外的确认违法判决或情况判决均有差异,而制度借鉴的缺位则是引发法律适用错误的根本原因.在司法解释未做修改的前提之下,将"补救措施"拟制为判决的条件,并扩张"损害赔偿"的"损失补偿"面向,可以为私益开拓替代性救济之路.但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仍在于慎待"基于公益考量"的确认违法判决.

公益考量、确认违法判决、补救措施、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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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7CFX013

2010-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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