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准法权利救济程序的冲突及其协调
劳动基准法虽具公法性质,但亦属于公私法交融的第三法域,其义务主体为用人单位,而权利(力)主体则有劳动者和国家.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基准义务时,劳动者实体权利的救济程序则有劳动监察程序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这两种救济程序存在一定的重舍,而这种重合导致了程序冲突,需要在立法上进行协调.
劳动基准、权利救济程序、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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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9GG-02
2010-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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