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的限制与保障——以股东查阅权为例
200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增强了股东知情权保障与救济的可操作性.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非尽善尽美.就股东知情权中的股东查阅权而言,行使查阅权须受三个方面的限制:不应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应影响公司的运营效率,不应损害公共利益.考虑到我国法治的本土资源因素,我国股东查阅权制度的完善应以引入英国的检查人制度为主,即建立公司检查人制度.既对大股东权利进行限制,又对中小股东的查阅权予以保障,以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还应完善相关具体制度,以限制与保障股东查阅权.
公司法、股东查阅权、公司检查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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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10-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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